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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關帶寵物入公園係咁寫GE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狗隻或其他寵物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除非該狗隻或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並受到有效的管束,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或令任何動物、禽鳥或水禽感到不安或受騷擾,或闖進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水裏。
(2) 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無人牽領的狗隻進入,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條款,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該遊樂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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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齊齊曬雀,毒佢,等佢中鸚鵡毒。
tsw 發表於 2011-2-4 10:50

上次我地十幾隻佢都無話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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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係佢話唔鐘意我又唔反抗佢就可以亂咁話"
唔知點解我好鍾意妳呢句說話,好[壓韻].
入正題,如果我係妳就唔會要求康文署解釋,我會立即截停個[食蕉],要佢解釋.我仲會同佢講為咗保障双方想拍片做證有無問 ...
kim23 發表於 2011-2-4 17:53

咁又唔係咁得喎  如果我唔依正常途徑port 佢 就 咁同佢嘈  佢又可能唔份氣以後更加為難我 我都係小市民1個無份威壓性  如果我同佢個head 講咁又唔同  比佢知我會投訴  佢自己話多幾次我咪port 多幾次囉  最後佢無份工都係自己攞黎 佢為保份工都應該唔敢再話  佢點話我都得但我要求人對動物都有份起碼嘅尊重 對於寵物我的確有份執著  話我巔又好乜都好 遇到唔公平事我會為佢地出聲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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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關帶寵物入公園係咁寫GE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狗隻或其他寵物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除非該狗隻或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並受到有效的管束,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 ...
Keeperloklok 發表於 2011-2-4 18:27

係邊條法例呀  我覺得用根據香港法例第xxx 條又a條又b條咁串佢會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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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係佢話唔鐘意我又唔反抗佢就可以亂咁話"
唔知點解我好鍾意妳呢句說話,好[壓韻].
入正題,如果我係妳就唔會要求康文署解釋,我會立即截停個[食蕉],要佢解釋.我仲會同佢講為咗保障双方想拍片做證有無問 ...
kim23 發表於 2011-2-4 17:53

講粗口隨時犯法
許多人認為講粗口是屬於私事,只受道德規範,不受法律管制。原來,在交通工具上說粗口是犯法的。
  根據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四十六條─「乘客的一般行為」中規定,在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意即不可使用粗口字句。
  而地鐵附例及九鐵附例中也列明,乘客在鐵路範圍內也不可以講粗口。因此,大家在巴士或小巴座位背後聽到的粗言穢語,你已經可以作出投訴。
講粗口令人恐懼,可以構成恐嚇刑事罪,或者屬於性騷擾行為。
講粗口是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他人。
以下列出部份相關條文以供參考:

禁止對政府人員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4章)第21條規定: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為依據本條進行死因查訊而獲登記官授權的人員,或對該等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或在該等人員作出合理查問時,無充分因由而拒絕作答,或故意提供虛假答案,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39條規定:
「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對其妨礙、抗拒,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

禁止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海洋公園附例》(香港法例第388B章) 第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粗言穢語、高聲叫嚷或作出對海洋公園內任何遊客或任何動物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體育場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Y章) 第10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體育場內使用淫褻性言語或粗言穢語以致令任何人煩擾」。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規例》(香港法例第139A章) 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倉庫內使用任何不雅或淫褻的語言」。

《地下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 第28H條規定: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香港法例第107A章) 第12條規定:
「任何人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時,不得咒罵,或使用淫褻性或令人反感的語言,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或對電車廂或對公司的任何處所或財產造成滋擾,或干擾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適。」。

《山頂纜車附例》(香港法例第265B章) 第11條規定:
「任何乘客......當其在處所內時,不得咒罵或使用粗言穢語」。

《渡輪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104A章) 第26條規定:
「任何人身處正作領牌服務用或留供作領牌服務用的任何渡輪或碼頭內或渡輪或碼頭上,不得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E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公司的任何船隻或任何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或歌唱任何不雅或猥褻歌曲」。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D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乘客不得......身處任何渡輪或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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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奇怪,致電問康文署,只係不准許狗隻進入,其它動物可以。不過如果真係所有寵物都可以進入, 可能到時會見到以下的動物 :


蜥蜴、大公雞、蜘蛛、大烏龜及各種你唸都唸唔到的動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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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0:03 編輯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132BC/

遊樂場地規例
- 第132BC章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開放時間及關閉時間
   5.      入場費
   6.      任何人不得進入已關閉的遊樂場地
   7.      一般行為
   8.      財產的保護
   9.      草地及花圃的保護
   10.     生長中植物的保護
   11.     人工湖、池塘、禽鳥及動物的保護
   12.     狗隻
   13.     牛隻、綿羊、山羊等
   14.     車輛
   15.     招貼及告示
   16.     投射物、槍、彈叉等
   17.     風箏、模型飛機、汽球等
   18.     遊樂場地某些部分撥作指明遊戲用途
   19.     場地狀況不適宜時禁止遊戲
   20.     構築物的豎設、商業活動的進行及露營
   21.     對遊人或管理人員的妨礙
   22.     禁止使用淫褻性言語
   23.     禁止吐痰、拋擲扔棄物、不恰當使用座椅等、撿拾廢棄物
   23A.    禁止干擾熱蠟
   24.     兒童遊樂場
   25.     音樂及唱歌
   26.     不清潔的人
   27.     不得行乞等
   28.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9.     紀念碑
   30.     罪行及罰則
   31.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32.     驅逐違反本規例等的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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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地規例 - SECT 12

狗隻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 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 在 其看管下的 狗隻或 其他寵物進入或 停留在 任何遊樂場地內,
除非該狗隻或 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 並受到 有效的 管束, 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 或 令任何動物、 禽鳥或水禽感到不安或 受騷擾, 或 闖進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 水裏。
(2) 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 無人牽領的 狗隻進入, 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 條款,
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 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 該 遊樂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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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0:11 編輯

大家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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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奇怪,致電問康文署,只係不准許狗隻進入,其它動物可以。不過如果真係所有寵物都可以進入, 可能到時會見到以下的動物 :


蜥蜴、大公雞、蜘蛛、大烏龜及各種你唸都唸唔到的動物呀~~~~???????
tsw 發表於 2011-2-4 19:50

大烏龜 ~~ 之前我會帶隻龜周圍去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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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奇怪,致電問康文署,只係不准許狗隻進入,其它動物可以。不過如果真係所有寵物都可以進入, 可能到時會見到以下的動物 :


蜥蜴、大公雞、蜘蛛、大烏龜及各種你唸都唸唔到的動物呀~~~~???????
tsw 發表於 4-2-2011 07:50 PM

問朋友借返條巨蜥帶住狗帶去行個圈
和尚(Hello仔) 灰鸚(可樂) LB(呀細&Lucky)
fb: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 ... 47437938&v=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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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1:05 編輯
問朋友借返條巨蜥帶住狗帶去行個圈
ching924 發表於 2011-2-4 20:59

可以問C兄借巨蜥啦!加小草妹妹隻大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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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粗口隨時犯法
許多人認為講粗口是屬於私事,只受道德規範,不受法律管制。原來,在交通工具上說粗口是犯法的。
  根據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四十六條─「乘客的一般行為」中規定,在公共巴士、公 ...
tsw 發表於 2011-2-4 19:36

Sorry!可能係我用字令tsw誤會,我用[媽]字只係口語化,令睇嘅人感覺似傾計多過似讀字,有親切感啲.而[媽]人亦唔一定係指講粗口(雖然多數都係).無論如何都好多謝你嘅温馨提示.

p.s:以上純為講解自已嘅原意,絕無不滿反駁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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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可能係我用字令tsw誤會,我用[媽]字只係口語化,令睇嘅人感覺似傾計多過似讀字,有親切感啲.而[媽]人亦唔一定係指講粗口(雖然多數都係).無論如何都好多謝你嘅温馨提示.

p.s:以上純為 ...
kim23 發表於 2011-2-4 21:46

誤會!大家都誤會!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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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過好多康文署公園晒雀, 亦有好幾次管理員說不能帶鸚鵡進入, 但每次我都話佢知, 我帶鸚鵡到公園前已致電康文署熱線查詢, 法例只針對狗隻...........................

大家平心静氣說完後, 每次都沒有問題, 繼續晒雀.
O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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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草妹 於 2011-2-5 00:21 編輯
我到過好多康文署公園晒雀, 亦有好幾次管理員說不能帶鸚鵡進入, 但每次我都話佢知, 我帶鸚鵡到公園前已致電康文署熱線查詢, 法例只針對狗隻...........................

大家平心静氣說完後, 每次都沒有問題 ...
OnOn 發表於 2011-2-5 00:14

佢又無話唔比入喎  只不過係提出埋d無理要求咋ma
所以我先嬲  好似前世得罪佢咁
我打算print 封回信 佢話唔得我咪比佢睇 話句" 你個head話得喎 "咁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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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我都好少留言 睇完就算 睇到呢個POST我都忍唔住要留言
係咪香港人既質素每況愈下呢?上面都已經列明左狗隻係包括寵物
即係任何康文署轄下既公園都唔可以帶寵物入內 場地管理員絕對有權將違規人士趕走
唔趕你走係人情 唔該唔好習非成是 自己理虧仲話要媽人
仲話要投訴到人地工都無埋 人地打份工搵食姐,保安都做唔成你係咪想香港多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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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我都好少留言 睇完就算 睇到呢個POST我都忍唔住要留言
係咪香港人既質素每況愈下呢?上面都已經列明左狗隻係包括寵物
即係任何康文署轄下既公園都唔可以帶寵物入內 場地管理員絕對有權將違規人士趕走
唔趕你走 ...
curtis527 發表於 2011-2-5 10:56

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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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我都好少留言 睇完就算 睇到呢個POST我都忍唔住要留言
係咪香港人既質素每況愈下呢?上面都已經列明左狗隻係包括寵物
即係任何康文署轄下既公園都唔可以帶寵物入內 場地管理員絕對有權將違規人士趕走
唔趕你走 ...
curtis527 發表於 2011-2-5 10:56

咁當然係我投訴之前打過去問 (2個月前已經問清問楚 ) , 佢話d法列大部分剩係針對狗隻 , 上面亦講明 "除非該狗隻或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並受到有效的管束" 咁佢有佢嘅理由 有道理嘅 ok 我可以走 不過唔係咁無禮貌原因唔講剩係咁話唔企得凳就唔得囉 , 起碼比我知我錯係邊以後唔再犯
呢個post 全無惡意請唔好誤會 , 我自己都無稔過去咁盡啦  其實我自己都係第一次咁投訴 有咩多數忍下就算 1次忍下日後都好相見  不過佢 一次又 一次咁挑戰我底線  咁我覺得 人容忍有限度嘅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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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不轉,心轉;心移物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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