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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大埔海濱公園係唔可以帶動物進入的。呢樣無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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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咁嬲啦!下次用太陽毒死佢,等佢中鸚鵡毒。新年到開心D

祝小草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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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Happy用美腿勾引佢
catcat6703 發表於 2011-2-3 00:21

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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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下次在大埔海濱開個party,等我們濟濟一堂,等佢過來出聲時我們一齊招呼佢
paladin 發表於 2011-2-4 10:35

好.........好.......好..........好齊齊曬雀,毒佢,等佢中鸚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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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係佢話唔鐘意我又唔反抗佢就可以亂咁話"
唔知點解我好鍾意妳呢句說話,好[壓韻].
入正題,如果我係妳就唔會要求康文署解釋,我會立即截停個[食蕉],要佢解釋.我仲會同佢講為咗保障双方想拍片做證有無問 ...
kim23 發表於 2011-2-4 17:53

講粗口隨時犯法
許多人認為講粗口是屬於私事,只受道德規範,不受法律管制。原來,在交通工具上說粗口是犯法的。
  根據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四十六條─「乘客的一般行為」中規定,在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意即不可使用粗口字句。
  而地鐵附例及九鐵附例中也列明,乘客在鐵路範圍內也不可以講粗口。因此,大家在巴士或小巴座位背後聽到的粗言穢語,你已經可以作出投訴。
講粗口令人恐懼,可以構成恐嚇刑事罪,或者屬於性騷擾行為。
講粗口是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他人。
以下列出部份相關條文以供參考:

禁止對政府人員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4章)第21條規定: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為依據本條進行死因查訊而獲登記官授權的人員,或對該等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或在該等人員作出合理查問時,無充分因由而拒絕作答,或故意提供虛假答案,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39條規定:
「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對其妨礙、抗拒,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

禁止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海洋公園附例》(香港法例第388B章) 第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粗言穢語、高聲叫嚷或作出對海洋公園內任何遊客或任何動物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體育場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Y章) 第10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體育場內使用淫褻性言語或粗言穢語以致令任何人煩擾」。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規例》(香港法例第139A章) 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倉庫內使用任何不雅或淫褻的語言」。

《地下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 第28H條規定: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香港法例第107A章) 第12條規定:
「任何人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時,不得咒罵,或使用淫褻性或令人反感的語言,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或對電車廂或對公司的任何處所或財產造成滋擾,或干擾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適。」。

《山頂纜車附例》(香港法例第265B章) 第11條規定:
「任何乘客......當其在處所內時,不得咒罵或使用粗言穢語」。

《渡輪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104A章) 第26條規定:
「任何人身處正作領牌服務用或留供作領牌服務用的任何渡輪或碼頭內或渡輪或碼頭上,不得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E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公司的任何船隻或任何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或歌唱任何不雅或猥褻歌曲」。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D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乘客不得......身處任何渡輪或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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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奇怪,致電問康文署,只係不准許狗隻進入,其它動物可以。不過如果真係所有寵物都可以進入, 可能到時會見到以下的動物 :


蜥蜴、大公雞、蜘蛛、大烏龜及各種你唸都唸唔到的動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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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0:03 編輯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132BC/

遊樂場地規例
- 第132BC章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開放時間及關閉時間
   5.      入場費
   6.      任何人不得進入已關閉的遊樂場地
   7.      一般行為
   8.      財產的保護
   9.      草地及花圃的保護
   10.     生長中植物的保護
   11.     人工湖、池塘、禽鳥及動物的保護
   12.     狗隻
   13.     牛隻、綿羊、山羊等
   14.     車輛
   15.     招貼及告示
   16.     投射物、槍、彈叉等
   17.     風箏、模型飛機、汽球等
   18.     遊樂場地某些部分撥作指明遊戲用途
   19.     場地狀況不適宜時禁止遊戲
   20.     構築物的豎設、商業活動的進行及露營
   21.     對遊人或管理人員的妨礙
   22.     禁止使用淫褻性言語
   23.     禁止吐痰、拋擲扔棄物、不恰當使用座椅等、撿拾廢棄物
   23A.    禁止干擾熱蠟
   24.     兒童遊樂場
   25.     音樂及唱歌
   26.     不清潔的人
   27.     不得行乞等
   28.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9.     紀念碑
   30.     罪行及罰則
   31.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32.     驅逐違反本規例等的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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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地規例 - SECT 12

狗隻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 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 在 其看管下的 狗隻或 其他寵物進入或 停留在 任何遊樂場地內,
除非該狗隻或 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 並受到 有效的 管束, 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 或 令任何動物、 禽鳥或水禽感到不安或 受騷擾, 或 闖進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 水裏。
(2) 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 無人牽領的 狗隻進入, 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 條款,
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 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 該 遊樂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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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0:11 編輯

大家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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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4 21:05 編輯
問朋友借返條巨蜥帶住狗帶去行個圈
ching924 發表於 2011-2-4 20:59

可以問C兄借巨蜥啦!加小草妹妹隻大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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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可能係我用字令tsw誤會,我用[媽]字只係口語化,令睇嘅人感覺似傾計多過似讀字,有親切感啲.而[媽]人亦唔一定係指講粗口(雖然多數都係).無論如何都好多謝你嘅温馨提示.

p.s:以上純為 ...
kim23 發表於 2011-2-4 21:46

誤會!大家都誤會!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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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我都好少留言 睇完就算 睇到呢個POST我都忍唔住要留言
係咪香港人既質素每況愈下呢?上面都已經列明左狗隻係包括寵物
即係任何康文署轄下既公園都唔可以帶寵物入內 場地管理員絕對有權將違規人士趕走
唔趕你走 ...
curtis527 發表於 2011-2-5 10:56

一切要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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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不轉,心轉;心移物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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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主人, 帶寵物到任何公眾地方都應盡己任, 有幾點是要注意的:

1.  自備所需物品, 按各類寵物需要, 如果是鸚鵡, 企架、報纸, 濕紙巾等是不能少的.
2.  不要佔用遊人座位, 請不要覺得放雀上椅背是理所當然 ...
OnOn 發表於 2011-2-5 19:41

非常同意!OnOn老師:好似當日雀友到天狼星一様,都要收起2隻太陽!
這個討論話题, 大家應該停一停,唸一唸,有無錯,就是人們常說的將心比己,推己及人。所謂人心都是肉長的,自己想這樣,也要想到人家也想這樣;自己 不想這樣,也要想到人家也不想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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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w 於 2011-2-6 00:23 編輯
講真 , 其實我真係覺得同人係forum嘈係最無意思嘅  大家對大家認識唔深甚至係0認識 , 各持己見  嘈極都係無結果  反而從中得益真係唔少  可以睇下其他人嘅思想  學下多角度思考 ....
當日嘅情&# ...
小草妹 發表於 2011-2-5 23:44

唔好咁啦!小草妹妹,要多D上樹呀!我都無意架,笑返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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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覆唔到PM架  放心唔會咁易走  我都未抱過細雞
小草妹 發表於 2011-2-6 17:10

放心曬,唔駛做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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