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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關帶寵物入公園係咁寫GE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狗隻或其他寵物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除非該狗隻或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並受到有效的管束,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或令任何動物、禽鳥或水禽感到不安或受騷擾,或闖進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水裏。
(2) 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無人牽領的狗隻進入,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條款,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該遊樂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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