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係可以養嫁...睇下E度就知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 ... e/0,,,00.html#note3
註四: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但會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寵物市場時下供應的小寵物,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等。養貓的租戶應安排貓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可暫准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才可繼續飼養。是項安排屬「一次過」措施。有關戶主已於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所屬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