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都係唔博啦....
唯有親自操刀,,,解決左2隻帝王亞馬遜 |||斬頭...
心痛~心痛~
(((我搵左幾年先搵到
cc512729 發表於 2011-7-28 08:13 
無人提供意見俾你...
你就用殺雀此法威嚇大家?
我要報警了 除左虐畜....
你仲無牌非法飼養瀕危品種...
仲毫無人性地將兩隻imperial amazons斬頭....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條:
任何人 –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 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 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 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或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 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或
(c) 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 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 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 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 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 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 痛苦; 或
(d) 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 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 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 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或
(e)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 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用途, 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 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 或
(f) 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 仍將其如此使用, 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 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 或
(g)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 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 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 而所採用的 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均屬犯法,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刑事罪行係無起訴限期...即使你講緊三十年既事...今日亦可以起訴你
此外~
香港自一九七六年起已制定法例第 187 章《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以實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該條例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由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取代。該條例規定,凡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其部分或衍生物,均須事先申領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一般而言,該條例全面禁止有關高度瀕危物種的貿易。任何人士倘違反該條例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剛才以經向相關部門提供資料...
為防你托人帶雀返港~以經向各個部門備案
你既IP資料以經存下係論壇...
若果你干犯以上任何一條罪行你都走唔甩....
若果你只係吹水....你以經引起公眾恐慌....相關資料以經交給警方...
請你自重 |